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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视网膜复位手术不到一月眼球竟被摘重庆新闻资讯生活dd

发布时间:2021-01-20 04:29:00 阅读: 来源:袖扣厂家

做视网膜复位手术 不到一月眼球竟被摘 - 重庆新闻 - 资讯生活

患者视网膜脱离入院后,医院专家说只是个小手术,成功几率非常高。以为吃了颗定心丸的患者,入院后不到一个月,竟被摘除了眼球。患者为此索赔19万余元。前日,渝中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手术不到一月眼球被摘

昨天庭审时,患者江女士没出庭,其女婿和女儿出庭为母亲维权。据女婿向先生称,2011年4月,家住四川省大竹县老家的岳母江女士觉得右眼不舒服,看东西较模糊,5月22日,到我市渝中区某三甲医院检查。其病案首页记载,江女士被诊断为: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向先生称,担心眼睛是否能恢复,当时,他们咨询了该院专家。专家表示,江女士的情况很普遍,手术成功几率相当高,不用担心。

向先生称,检查后第二天,岳母接受了该院的右眼玻切+视网膜复位术。岳母手术后,眼睛状况仍不理想,2011年6月1日,第二次手术清除血块。手术后,岳母眼睛网膜隐约有点带血红。因他和妻子的婚礼在即,岳母要求出院,回大竹老家休养。

当年6月19日,江女士感觉右眼无痛感,大量流水,眼皮塌陷,家人将她送入医院。医院发现,她的角膜已破裂及裂口,遂进行了第三次手术。法庭调查,该手术叫右眼内容物剜除术,这次手术摘除了江女士的右眼眼球。向先生称,联想到之前专家的说法,遂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索赔医疗费、续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19万余元。

司法鉴定医院有过错

庭审期间,法院委托西政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表明:医院在对江女士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是导致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次要因素。江女士第一次出院时没有出院记录,没有记录具体注意事项,可以认为是医院对患者交代不完善;而门诊检查也没有记录,存在未及时治疗的可能;第三次手术前,也没告知患者手术方式。

江女士一家表示,由于院方医疗措施不当,导致江女士右眼失明,要求院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院方不承认在江女士的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失当的行为,不应承担任何后果。如果要承担,也应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依法按照双方比例承担责任。

因双方争议较大,法庭昨天没有当庭宣判。重庆晚报首席记者 罗彬 实习生 刘珍珍

患者跳楼受伤,医院被判赔偿21万

重庆晚报讯 患者在ICU重症监护室住院治疗期间,因医院安全措施不到位,监护不力,患者翻窗跳楼受伤,造成5级伤残。5月17日,梁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梁平爱华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假肢)费用、假肢维修费等各项损失21万余元。

2011年3月19日中午,家住梁平县云龙镇的刘某服农药后被送入梁平爱华医院ICU病房住院治疗,经解毒补液治疗后病情缓解,但时有烦躁不安、胡言乱语现象。3月22日凌晨,刘某两次挣脱约束带,医生护士疏导劝阻无效,于当日5时左右从5楼窗户跳下,致使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小腿剥脱伤。因伤势较重,刘某右下肢膝关节以下被截肢,用去医疗费12万余元,经鉴定为5级伤残。之后,刘某以梁平爱华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为由,起诉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假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9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梁平县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该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梁平爱华医院对刘某有机磷农药中毒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原则,未查见医疗过错。但在治疗刘某有机磷农药中毒时,出现受药物性精神障碍引起的不幸坠楼事件,导致刘某右下肢膝关节以下被截肢的后果,梁平爱华医院存在对意外防范监护力度不足的过错,该过错与院方未履行加强监护约定义务,成为刘某坠楼事件和右下肢残疾的共同因素。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因农药中毒到梁平爱华医院的ICU病房住院治疗,经治疗病情好转,但存在情绪不安,以致从ICU病房窗户坠楼,造成右下肢残疾。梁平县爱华医院未尽足够的安保与看护义务,致使原告刘某跳楼致残,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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