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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象牙制品入境踩上刑事雷区-【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5 21:20:48 阅读: 来源:袖扣厂家

象牙密度高、颜色白、纹理清晰,具有良好的观赏价值和收藏价值等,深受国人喜爱,特别是加工成图章、手镯、筷子、戒指等工艺品,非常莹润美观。由于象牙制品在国内很稀缺且禁止买卖,有些人员入境时,会携带一些象牙或象牙制品,可能他们没想到的是,他们可能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甚至会获重刑。

记者1月30日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采访时获悉,2010年初至2012年底三年期间,深圳市已有14人因携带象牙或象牙制品入境被追究刑责。

象牙列入珍贵动物制品

记者获悉,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三年期间,深圳市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因携带象牙或象牙制品入境,而触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案件12件14人,其中2010年3件3人,2011年4件4人,2012年5件7人,涉案象牙或象牙制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80余万元。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要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深圳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韩明告诉记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将亚洲象和非洲象列入附件一,以强化大象保护,而我国也是缔约国之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将亚洲象、非洲象列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我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禁止亚洲象和非洲象象牙及其制品的收购、运输、出售和进出口等活动,并依法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这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对于一些喜爱象牙工艺品的人士,不具有牟利目的携带一些象牙制品入境仅仅作为记念品或礼品使用,是否也涉嫌犯罪?对此,韩明解释称:法律规定同时满足“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入境人员为留作记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入境,不具有牟利目的”两种情形的,可以降格处理,但如果携带的象牙制品的价值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依然是触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名的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三类人员易踩上“雷区”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该14名因携带象牙或象牙制品入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中,主要分以下三类情形:

一类是驻外工作人员,回国时顺便带回象牙或象牙制品入境。如45名的王某是一名硕士,担任某跨国公司驻尼日利亚的工程师。2011年4月,王某因合同到期回国,在经皇岗口岸入境时,被海关工作人员在其背包中查获象牙牙冠、象牙制章胚、手镯等多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万余元。据王某供述,这些象牙制品是其在摩洛哥象牙市场购买的,考虑到这次回国后就不再去尼日利亚了,因此抱着侥幸心理就将这些象牙制品携带入境。经检察机关2011年8月提起公诉,法院已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28岁的马某已做到某著名企业南非租赁公司总经理的位置,2011年9月其从皇岗口岸入境时,被海关工作人员从其行李箱中查出多件象牙制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据马某供认称其在南非工作期间,一名外籍员工赠送给他这些象牙制品,于是其将这些礼品带回国准备送给亲戚朋友。经检察机关2012年1月提起公诉,2012年3月,马某已被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5岁的骆某,在非洲塞拉立昂做劳务工,2011年8月从深圳湾海关入境时,被海关工作人员从其行李箱中查获一件象牙工艺品,经鉴定,该件象牙工艺品是现代象象牙的整根原牙,由整根象牙雕刻而成的象牙制品视为一根象牙,价值为人民币25万元。骆某供认称其曾帮过当地一名黑人朋友的忙,在其归国前,黑人朋友就将这件象牙艺术品作为礼品赠送给了他。近日,骆某已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第二类是出境游客,到非洲等地旅游时购买一些象牙制品,作为纪念品携带入境。如36岁的陈某2011年10月份从津巴布韦旅游回国,在从罗湖口岸入境时,被海关工作人员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里查获象牙手镯、手链、象棋、章胚等多件象牙制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万余元。陈某供述称其在旅游时并没有详细了解过有关对出入境及海关的规定,在当地导游的陪同下,其在哈拉雷市街上的一间店铺见这些象牙制品非常漂亮,就购买了一些回来准备带回国作为礼物送给亲戚朋友。经检察机关2012年7月陈某提起公诉,2012年11月法院已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还有一类是“水客”,帮人携带点象牙或象牙制品入境,赚取“带工费”。如42岁的谢某作为一名货运司机,有人给其人民币7000元的好处费,让其将一些象牙制品从香港带入深圳。于是谢某通知自己的妻子张某,张某又以500元好处费的标准喊上自己的嫂子朱某到香港“带货”,结果于2012年4月从罗湖口岸入境时被海关工作人员查获,经鉴定携带的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20万余元。2012年12月,谢某、张某、朱某已被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年六个月、两年,并处罚金。

检察官呼吁出入境人员提升法律意识

圳市人民检察院一线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这些携带象牙或象牙制品入境者,多少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对的甚至是违法的,因此大都是偷偷带进来,甚至有的还会有意将装有象牙制品的行李包不过安检,有的还以为如被海关查获了顶多就是没收而已。大大出乎他们意料之外的是,携带象牙或象牙制品入境可能因此而判刑。

韩明向记者指出:“这些人因此而获刑,我们作为承办人员,也常为他们感到惋惜。因此,法律的宣传力度确应进一步加大,他们出境前就应多形式多渠道的让他们知道,象牙及象牙制品等是违禁物品,携带象牙及象牙制品入境会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作为出入境人员,也有义务多去了解海关在旅检现场摆放的应当对哪些物品进行申报的提示,同时还应多学习一些出入境及海关知识,补补法律课,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如果他们意识到携带象牙及象牙制品入境的后果严重性,一般也就不敢抱有侥幸心理而踩上刑事雷区了。”

明另提出:“一些旅行社及导游等,本着负责任的态度,也应当主动的提醒游客,哪些是可以带的、哪些是不能带的,以免游客由于认识上的不到位而触犯法律规定。”

韩明还告诉记者,象牙往往需要通过猎杀大象才能取得,非常残忍和血腥,以至有“血象牙”之说。希望各位不要去购买、收藏象牙或象牙制品,“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没有收藏就没有杀害,对象牙制品说‘不’,共同保护野生动物,既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我们心底道德良知的呼唤。”

检察官为此通过记者向社会各界呼吁:“春节临近,正是出游、回国等出入境的高峰期,在此也提醒各位出入境人员,要严守海关法规,切莫心存侥幸而冒险。除了象牙之外,还有很多物品也是禁止入境或限制入境的,这些都与各位出入境人员密切相关,需要关注和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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