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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办案7起典型案例公布【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6 04:52:15 阅读: 来源:袖扣厂家

中国江西网讯王菁、郑燕飞、记者周再奔报道:11月15日,全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办案情况”新闻发布会在南昌举行,会上还公布了全省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办案7起典型案例,其中受贿案3起,故意杀人案、公益诉讼案、重大责任事故案及贪污案各一起。

据介绍,这7起典型案例分别是:

案例1:吴某某受贿案,承办检察官:上饶市检察院检察长黄严宏

基本案情:2006年底至2011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中共寻乌县委书记、兴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承接工程、土地出让、规划调整、办理土地他项权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彭某某、杨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0万元、美元1万元。

办案经过: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由江西省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受贿罪,于去年12月21日交由上饶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上饶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了以检察长黄严宏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团队,负责办理此案。

针对被告人吴某某时常反复的认罪态度,黄严宏带领办案团队多次讯问被告人,及时、准确地掌握被告人的心理动向,认真细致地审查、核实相关证据。上饶市中院于今年2月6日公开审理本案,黄严宏以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从事实、证据、法律、法理等方面充分阐明指控观点,细致剖析案件事实,有力指控了犯罪。

今年2月13日,上饶市中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吴某某未提出上诉。

办案效果:黄严宏检察长积极履行办案职责,在受案后不到20天的时间,就向上饶市中院提起公诉,高效、高质地完成审查起诉工作,发挥了很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在法庭审理中,吴某某认罪悔罪,陈述“自己从放牛娃成为一名党的领导干部,却因没守住法律底线而违法犯罪”,声泪俱下进行自我剖析,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取得了很好的庭审效果,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黄严宏以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为全市检察机关入额检察官上了一堂精彩的“现场课”。

案例2:廖某某受贿案,承办检察官:赣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江阶虎

基本案情: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廖某某在担任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市政工程管理处处长、赣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游某某、范某某等11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47万余元、美元3.6万元。

办案经过:今年6月24日,赣州市监察委员会以廖某某涉嫌受贿罪,向赣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赣州市检察院立即组建了以检察长江阶虎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负责办理此案。江阶虎检察长带领办案组成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廖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撰写了起诉书及公诉意见书,并制作了出庭预案。

今年9月26日,赣州市中院院长邹宇平担任审判长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廖某某受贿一案,江阶虎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庭审过程中,江阶虎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相关证据,发表了公诉意见,提出了量刑建议。赣州市中院审理后,采纳了起诉书的全部指控,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廖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办案效果:江阶虎检察长带头办理该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指证犯罪、支持公诉,充分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体现了检察长带头办案、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本案庭审过程中,赣州市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及各县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领导共计200余人参加此次旁听,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该案被告人认罪伏法,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案例3:杨某某故意杀人案,承办检察官:新余市检察院检察长施兆荣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情人关系,在新余市欧里镇合伙经营一家殡葬用品店。杨某某不满张某某和他人有男女关系,并认为张某某在合伙经营中长期少分钱给他,双方关系恶化。

去年5月28日11时许,杨某某在殡葬用品店内用蔑刀剖竹子,张某某到店内,二人因上述纠纷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杨某某用蔑刀连续猛砍张某某头部及上肢,致张某某倒地死亡。作案后,杨某某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后于5月31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办案经过:该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仙女湖分局侦查终结,于去年8月9日向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因案情重大,该院于去年8月14日报送新余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新余市检察院受理后,组建了以施兆荣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负责办理此案。

施兆荣审阅案卷后,提审、讯问了被告人,对全案证据及案件定性进行了分析论证,于去年11月23日以被告人杨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向新余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今年1月30日,施兆荣带领办案组成员出席法庭,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公诉意见,进行庭审辩论。

今年3月19日,新余市中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068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提出上诉。2018年8月30日,江西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效果:该案是一起命案,证据标准要求很高。施兆荣检察长率先垂范、主动承办,对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案件的成功办理,对依法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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